納管申請人於 105 年 5 月 19日以前即於既有未登記工廠從事製造、加工行為,惟僅為納管前欲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由獨資改為公司),或未曾辦理商業登記而為申請納管而為登記,則仍符合納管條件,得於申請納管時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既有未登記工廠實際經營者。
為您公司解決問題的專家
納管申請人於 105 年 5 月 19日以前即於既有未登記工廠從事製造、加工行為,惟僅為納管前欲變更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由獨資改為公司),或未曾辦理商業登記而為申請納管而為登記,則仍符合納管條件,得於申請納管時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既有未登記工廠實際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