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說明
1.農地上違章倉庫,若實際無生產,是否需接受納管,甚至特登合法化?1.原始用為倉庫是不需要納管也不符合特定工廠納管的條件,沒有加工事實證明.
2.已有臨登之工廠,增建部分於105年5月20日後完工,該如何處理?會不會影響未來土地合法之申請?2.後續於105年5月20日後增建的部分不符合法規,後續調出航照圖比照勢必會被剔除無法申請。
3.在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所屬單位為何?3.有關廢(污)水處理及排放,主管機關為縣(市)環保局。
4.以合夥事業為主體之特定工廠,不得變更合夥人,那可以變更負責人嗎?(例如:A與B合夥,負責人原先是A,取得特登後可以將負責人改為B嗎?)4.依工輔法第28條之9,以合夥事業為主體,不得變更合夥人。惟變更負責人無涉及事業主體變更。
5.事業主體不得變更,請定義何謂事業主體。5.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以獨資、合夥、公司或依法令規定得從事製造、加工者為限。
6.臨登工廠轉特定工廠後,可否納入隔壁空地?還是要全部重新納管?6.臨登僅能依原登記事項範圍內申請轉換特登,取得特登之業者不得增加廠地或廠房面積;倘為涵蓋隔壁空地範圍,僅能重新申請納管。
7.事業主體為公司之工廠,得否變更負責人?7.依工輔法第28條之9規定略以,不得變更特定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變更公司負責人,無涉及變更事業主體,爰無違反本條規定。
8.在工廠改善計畫書中,如何認定業者僅有員工生活污水而無行業產生之廢水?認定之主管機關為何?8.生活污水或事業廢水之認定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權責。
9.臨登業者申請特定工廠登記,非屬低污染實質認定執行面,如何執行?9.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非屬低污染事業實質認定執行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9條相關規定辦理。
10.有關貯留其主管機關為何?是否有提供證明文件?10.業者之事業廢水達管制者依水污法向環保局申請。未達規模或僅有生活廢污水者,由工業單位受理審查。
11.消防主管機關就之工廠改善進行審查時,須以實際廠地面積為據,是否需於特登辦法中明定應經相關專業技師簽證?11.為便於民眾自行填寫改善計畫,提送計畫階段免技師簽證。改善完成後,需取得技師簽證方可申請審查小組實地現勘並辦理特定工廠登記。
12.何謂農產業群聚地區?定義?12.有關農產業群聚地區,係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農業核心認證範圍及重要農產業區慎重劃設,提供經濟部納入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
13.經濟部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應如何查詢?避免民眾查詢多項資料提出證明文件,災害敏感、資源利用敏感、農產業群聚專區、文化景觀敏感地區、生態敏感地區,耗時又耗力.13.本部基於環境保護或安全考量公告不宜設立工廠地區共28項,第1項至第27項地區,請至內政部營建署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臺(https://eland.cpami.gov.tw/seportal/)查詢;第28項農產業群聚地區,請至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特定工廠登記與未登記工廠專區https://www.cto.moea.gov.tw/FactoryMCLA/)查詢。
14.換證敏感地區是否一定要送件時就要檢附,14.申請換證時,需檢附第一級環境敏感地區查復文件及本部網站所列農產業群聚地區之查詢結果。
15.非屬低污染既有未登記工廠申請轉型為低污染,是否受2年申請納管限制?是否得於轉型完成後認定已申請納管,提出改善計畫?15.依「特定工廠登記辦法(草案)」第2條規定,未登記工廠至遲應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9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納管。轉型完成之業者,仍應依特登規定辦理。
(因法規隨時會更新,請參照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