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於 105 年 5月 19 日前有擴建者;有兩種處理的模式:
1.原臨登範圍合併擴建部分申請納管及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取得特登。
2.另外就擴建部分倘符合工輔法第3條所稱工廠規模者,擴建部分得獨立申請納管及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於改善完成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而原臨登範圍直接換特定工廠登記。
(2)擴建部分倘於 105 年 5 月 19日之前依法可納管。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增加部分,建議取得特登後,依規辦理辦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