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登辦法第 4 條第 2 項 1~4 款之證明文件均強調其地址應與廠址相符

特定工廠

就特定工廠特登辦法中,證明文件均需要與工廠地址相符,很多未登記工廠很難提出證明文件,任何可以證明的文件只要可以證明有加工事實,如機械搬遷該地址的文件證明,技術相關文件有登入此地址,裁法證明文件等等…盡量提出給縣市政府,由縣市政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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