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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使用之廠房為105年5月20日以後興建之廠房可以申請納管嗎?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第28條之1規定,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無法登記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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